一、被告查晓峰、被告岳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4283.35元并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所欠利息、复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刘静华、被告程新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被告查晓峰、被告刘静华、被告岳红飞、被告程新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