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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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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玲玲诉被告耿培凯、耿天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玲玲残疾赔偿金18832.2元、护理费2673.23元、误工费789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35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玲玲残疾赔偿金18832.2元、护理费2673.23元、误工费789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35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43032.35元。

被告耿培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秦玲玲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停放及施救费共计26731.58元。

三、驳回原告秦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元、鉴定费1440元,共计3498元,由原告秦玲玲承担453元,被告耿培凯承担3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  高正毅

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