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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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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恩岭与被告黄文东、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段恩岭,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东,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段恩岭,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东,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海口电力园经济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付存友。

委托代理人张阳,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恩岭诉被告黄文东、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恩岭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恩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恩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段恩岭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