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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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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战诉被告白红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综上,原告经本院确认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8430.99元、护理费4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后续治疗费7800元、鉴定费1400元、误工费18645元、营养费610元、残疾赔偿金13435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20

综上,原告经本院确认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8430.99元、护理费40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后续治疗费7800元、鉴定费1400元、误工费18645元、营养费610元、残疾赔偿金134354.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204707.93元,扣除鉴定费后为203307.93元。原告的合理损失已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被告人保财险商洛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洪战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洪战81307.93元,共计赔偿原告王洪战203307.93元。原告王洪战诉请的鉴定费14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故应当由被告白红星承担,该款在被告白红星垫支原告的25000元中冲抵后剩余23600元,由原告王洪战在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的同时退还给被告白红星。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王洪战203307.93元。

二、原告王洪战在领取保险赔偿款的同时退还给被告白红星23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90元,由原告王洪战承担390元,由被告白红星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外加六份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克

审 判 员  雷 川

代理审判员  庞晓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