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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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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骆风英与被告端木林英 刘纪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争议车辆所有权问题,鲁P97193客车行驶证上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聊运公司,责任经营合同书上显示被告所交款属风险金,车辆资产归聊运公司所有,被告经营鲁P97193客车是承包经营聊运公司的客车,合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争议车辆所有权问题,鲁P97193客车行驶证上登记车辆所有人为聊运公司,责任经营合同书上显示被告所交款属风险金,车辆资产归聊运公司所有,被告经营鲁P97193客车是承包经营聊运公司的客车,合同签订后聊运公司依约逐月返还被告风险金。故本案中鲁P97193客车所有权人应为聊运公司,被告对该车辆享有承包经营权,不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对该车辆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骆风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骆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自强

审 判 员  吴红耀

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俊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