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祝某某、葛某某对被告张某某、齐某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借款及利息负5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袁某某对被告张某某、齐某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借款及利息负50%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张某某、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孔 山
陪审员 魏 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陵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