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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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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志军诉被告张兆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1、残疾赔偿金,原告宋志军现年46岁,且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认可,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18832.20元(9

1、残疾赔偿金,原告宋志军现年46岁,且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予以认可,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18832.20元(9416.10元/年×20年×10%=18832.20元),原告诉请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上年河南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计算的,其适用标准适当,但计算方式有误,其中原告父亲宋某某1949年10月15日出生,共生育子女三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219.06元(6438.12×15年÷3×10%=3219.06元),原告母亲母李某某1948年7月7日出生,共生育子女三人,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004.46元(6438.12×14年÷3×10%=3004.46元),故原告合理的残疾赔偿金为25055.72元(18832.20元+3219.06元+3004.46元=25055.7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误工费833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误工费的时间应以住院时间23天计算。本院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结合本案原告伤残情况和出院证记载内容,可认定原告形成持续误工,被告保险公司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自2014年12月2日事故发生至鉴定前一日即2015年3月31日,共计119天,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25402元/年的标准计算,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8281.75元(25402元/年÷365天×119天=8281.7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护理费1794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乔焕丽护理,被告保险公司所辩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23天,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1794.13元(28472元/年÷365天×23天=1794.13元),原告诉请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4、交通费460元,结合原告住院地点、天数,并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2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诉请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5、精神抚慰金5000元,依据原告伤残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原告诉请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该部分中,能够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0591.47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三、其余赔偿部分

施救费300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具有关联,被告保险公司虽辩称该两笔费用为间接费用不予赔偿,本院予以采信,该两项费用应由被告张兆有予以赔偿。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8273.75元,未超出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另外,被告张兆有垫付给原告的4000元,扣除其承担的1700元,原告应返还其2300元。被告张兆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涉,被告张兆有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志军50591.4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志军8273.75元;

三、原告宋志军返还被告张兆有2300元;

四、驳回原告宋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1元,减半收取1320.5,原告宋志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各负担66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