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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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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工学院诉被告安阳市红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红河商贸公司于1999年依法对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在先,原告于2005年对争议土地依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红河商贸公司于1999年依法对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在先,原告于2005年对争议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安阳市人民政府对双方争议土地持续进行调解、处理。原、被告应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安阳工学院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安阳市红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反诉费200元,由原告安阳工学院负担200元,被告安阳市红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