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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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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仁纲诉被告李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38号 原告刘仁纲,男,1982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祖,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三初字第438号

原告刘仁纲,男,1982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祖,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纲诉被告李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仁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光祖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仁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仁纲撤回对被告李光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刘仁纲负担。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