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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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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铭与陈永昌、陈爱芹、陈兴、陈素芹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陈泽铭,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昌,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爱芹,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宝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陈泽铭,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昌,男,193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爱芹,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兴,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相海、杨随良,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素芹,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陈泽铭诉被告陈永昌、陈爱芹、陈兴、陈素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泽铭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泽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泽铭负担。

审 判 员  晁 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