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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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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敏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26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敏安,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三小字第26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建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敏安,男,汉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秦敏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秦敏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党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