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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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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社诉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劳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张永社,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建有,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星,男,1971年出生,汉族。 被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苗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

(2015)温民劳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张永社,男,195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建有,男,196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星,男,1971年出生,汉族。

被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苗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温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张永社与被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永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社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