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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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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慧红诉任之达、任季红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4年5月21日,在温县黄庄镇西虢村任静静家门口,被告任之达及其女儿任季红、妻子田先桃与原告任慧红及其母亲杨玉玲因老宅基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吵骂,双方发生撕打,致原告任慧红及其母亲杨玉玲受伤。原告母亲杨

2014年5月21日,在温县黄庄镇西虢村任静静家门口,被告任之达及其女儿任季红、妻子田先桃与原告任慧红及其母亲杨玉玲因老宅基地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吵骂,双方发生撕打,致原告任慧红及其母亲杨玉玲受伤。原告母亲杨玉玲打“110”报警后,温县公安局指派黄庄派出所到场处理。原告任慧红及其母亲杨玉玲被送往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任慧红共花去医疗费1709.84元。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5268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787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任之达、任季红与原告杨玉玲因老宅基地问题发生吵打,对引起本案纠纷,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7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709.84元;2、护理费:原告住院6天×76.38元/天×2=916.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20元/天=120元;4、营养费:6天×10元/天=60元;5、误工费:6天×69.2元/天=415.2元;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2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3421.64元,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2395元。原告要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任之达、任季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玉玲医疗费等损失239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任慧红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之达、任季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员  朱菊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