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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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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职庆阳、徐霞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温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靳亚非,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职庆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霞,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

(2015)温民特字第00007号

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靳亚非,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职庆阳,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徐霞,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被申请人职庆阳、徐霞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职庆阳、徐霞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职庆阳、徐霞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职庆阳、徐霞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元

人民陪审员  王有丰

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朋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