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宇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占伟医疗费9764.70元、护理费1716元、误工费1099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2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元、被赡养(抚养)人生活费6760.0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54948.14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计49948.14元; 二、驳回王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时宇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红 举 审判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米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