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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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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侠、王艺锦与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刘贞垒、张建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均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贞垒、武振刚共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侠、王艺锦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事故的发生导致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郏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均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贞垒、武振刚共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侠、王艺锦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事故的发生导致王侠、王艺锦受损,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侠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11064.1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元/天×94天=2820元;3、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94天=940元;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94天=7479.05元;5、误工费:王侠请求按37958元/年÷365天×94天=9775.48元,因无证据证明,故应按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365天×147天=5969.4元;6、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20年×10%=44796.06元;7、鉴定费64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王侠之次女王亦菲(2002年4月29日生),14821.98元/年×6年(应赔偿年)×10%(十级伤残)÷2人=4446.59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交通费,虽然王侠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王侠住院治疗确需支出交通费,请求500元较为适宜,共计83655.2元。

王艺锦的具体损失为:1、医疗费7029.9元;2、王艺锦的住院时间,因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注明2014年9月22日开出6天的用药后,没有任何治疗的记载,说明2014年9月28日以后不需要住院治疗,故其住院天数应从2014年8月25日发生事故住院起至2014年9月28日停止用药止,共35天。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35天=1050元;3、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35天=350元;4、护理费,29041元/年÷365天×35天=2784.8元;5、精神抚慰金,王艺锦请求3000元,因其未构成伤残,故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虽然王艺锦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王艺锦住院治疗确需支出交通费,按300元较为适宜,合计11514.7元。王侠、王艺锦的损失共计95169.9元。因李军所有的豫DBD883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豫AC716W号小型轿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王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824.1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6374.86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6374.86元。王艺锦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429.9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3625.14元、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3625.14元。王侠、王艺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足的3254元,因李军负主要责任,赔偿70%计2277.8元(从李军垫付款中扣除);刘贞垒、武振刚共负次要责任,应赔偿30%计976.2元,刘贞垒、武振刚各赔偿488.1元(从刘贞垒、武振刚垫付款中扣除)。王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8831.1元,因王侠、王艺锦请求先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该款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各承担50%的赔付责任,即各赔付34415.5元。王艺锦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84.8元,由两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各承担50%的赔付责任,即各赔付1542.4元。综上,太平洋公司共赔付王侠40790.36元,扣除李军垫付的现金1686.5元后,太平洋公司应赔付王侠39103.86元;太平洋公司共赔付王艺锦5167.54元,扣除李军垫付的现金3035.7元后,太平洋公司应赔付王艺锦2131.84元;

平安公司共赔付王侠40790.36元,扣除刘贞垒垫付的现金2977.8元后,平安公司应赔付王侠37812.56元;平安公司共赔付王艺锦5167.54元,扣除刘贞垒垫付的现金1534.1元后,平安公司应赔付王艺锦3633.4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侠39103.86元;赔付王艺锦2131.8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王侠37812.56元;赔付王艺锦3633.44元;

三、李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侠、王艺锦2277.8元(已支付);

四、刘贞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侠、王艺锦共计488.1元(已支付);

五、武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侠、王艺锦共计488.1元(已支付);

六、驳回王侠、王艺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原告王侠、王艺锦负担358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4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042元,李军负担53元,刘贞垒负担11元,武振刚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审判员  张 潇

审判员  李淑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