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由冀援朝提供的身份证、遗嘱及见证书、郏县龙山街道西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88)郏法民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冀花朵提供的张勉和冀庆云的身份证和冀胜利提供的郏县龙山街道西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孙万朝的证明、西关街清真寺证明、冀花朵答辩一份、张勉所立遗嘱、西关街冀家街坊邻居联合证明,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冀援朝向本院提起的系遗嘱继承纠纷,而冀援朝提供的遗嘱上显示的遗产为北屋三间、西屋两间,经本院审查,该遗嘱显示的遗产已不存在,其请求分割的遗产不在冀援朝提供的遗嘱中,故冀援朝主张遗嘱继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冀援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冀援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