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减少赔偿数额15674.9元;二审诉讼费由刘志欣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志欣系农业户口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刘志欣的残疾赔偿金应为9416.1元,原审多判决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4974.9元显然不当。2、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原审判决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鉴定费显然错误。 刘志欣答辩称:1、刘志欣的居住地鲁山县张店乡叶茂庄村已改为露峰街道办事处叶茂社区居委会,是城市规划区,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2、因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拒赔引起诉讼,鉴定费、诉讼费应由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朝阳未到庭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已就责任问题进行了划分,认定李朝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结论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事故责任划分不当,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李朝阳负主要责任,刘志钦负次要责任,刘志欣无责任,对原审法院关于本次事故责任的上述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刘志欣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刘志欣虽系农业户口,但根据刘志欣提供的露峰街道办事处叶茂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刘志欣居住、生活在城镇。故原审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刘志欣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认为刘志欣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刘志欣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后,平顶山永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志欣的伤残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志欣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刘志欣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该费用系刘志欣评定伤残等级必要的合理性支出,也系刘志欣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故华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其不应当承担鉴定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