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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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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2014年4月25日22时20分许,常远昌驾驶豫D-EP92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由张旺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远昌应负该起事

本院认为,2014年4月25日22时20分许,常远昌驾驶豫D-EP92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由张旺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远昌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旺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全部责任人常远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常远昌驾驶的豫D-EP92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旺的各项损失应由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在豫D-EP922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诉讼中,张旺撤回了对常远昌的起诉,并申请不要求常远昌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不允许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审诉讼中,张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同意对张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原审法院委托平安司法鉴定所对张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时鉴定机构鉴定时也通知双方当事人,且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因此,该鉴定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平安司法鉴定所作出依据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心理咨询师张荣武对张旺作出“智商测试报告单”及张旺提供的诊断证明等,并结合交通事故对张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智商测试报告单”显示的测试结果为:IQ=68.智力水平为智力低下(轻度),智力低下属于智力障碍,并非精神障碍,应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鉴定范围。且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故原审不同意安盛天平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依据该该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伤残等级计算张旺的相应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