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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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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彬、平顶山市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平顶山市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平顶山市经三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08)第XQ008号]享有优先受

二、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贷款本金、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平顶山市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平顶山市经三路与经一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08)第XQ0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周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