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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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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良与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根据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中所附的交通事故车辆(物)定损单显示叶县鸿宇公司的豫D87552号车的换件项目为:1、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根据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中所附的交通事故车辆(物)定损单显示叶县鸿宇公司的豫D87552号车的换件项目为:1、前挡风玻璃;2、前挡胶条;3、左侧上窗户玻璃;4、右侧后窗玻璃框;5、左侧储货厢盖锁;6、左侧储货盖;7、左前推拉窗玻璃柜。

本院认为,2014年8月19日13时20分许,牛国良的司机王豪运驾驶豫DNM580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与相向行驶的叶县鸿宇公司的司机张国印驾驶的豫D87552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叶县鸿宇公司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国良的司机王豪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县鸿宇公司的司机张国印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全部责任人王豪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王豪运驾驶豫DNM580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阳光保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原审判决阳光保险平顶山支公司在豫DNM580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叶县鸿宇公司的直接损失承担7770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叶县鸿宇公司的停运损失问题。叶县鸿宇公司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有事故认定认定,且各方均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叶县鸿宇公司的豫D87552号车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该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侵权人牛国良的司机王豪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叶县鸿宇公司的营运损失应由肇事车辆的车主牛国良承担赔偿责任。故牛国良上诉要求阳光保险平顶山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承担营运损失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中所附的交通事故车辆(物)定损单显示叶县鸿宇公司的豫D87552号车的换件项目为:1、前挡风玻璃;2、前挡胶条;3、左侧上窗户玻璃;4、右侧后窗玻璃框;5、左侧储货厢盖锁;6、左侧储货盖;7、左前推拉窗玻璃柜。据此可以认定该车辆的发动机等核心部位并未受损,原审按照15天计算停运损失较长,根据本案事故造成豫D87552号车受损部位的情况,并参照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酌定豫D87552号车的停运损失为7天,损失金额为4946.67元(10600元÷15天×7天),加上评估费2200元,共计损失7146.67元,该损失应当由牛国良承担。牛国良关于原审计算停运损失时间较长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386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停车费、施救费等共计7770元”。

二、变更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386号号民事判决第第二项为:牛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损失费、评估费共计7146.67元。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550元,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牛国良负担1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牛国良负担70元,叶县鸿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张培培

审判员  杨宏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