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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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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古尔巴尼畜产品有限公司与王道新、王梦瑶、赵振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王朋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1、王朋受伤支出医疗费76963.53元,本院予以支持;2、王朋受伤住院需要护理,因无特别医嘱,支持一人护理,护理费应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3天,

王朋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1、王朋受伤支出医疗费76963.53元,本院予以支持;2、王朋受伤住院需要护理,因无特别医嘱,支持一人护理,护理费应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3天,即4914.35元;3、误工费,因王朋是农村居民,误工费应按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3天,即4384.4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标准计算63天,即1890元;5、营养费按每天10元标准计算63天,即630元;6、王道新等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面值数额为691元)中有10张票据(面值数额600元)连号和无加盖客运公司印章,该证据不合常理,但考虑到王朋受伤住院,其家属为此支出交通费用也在情理之中,故对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以上各项合计89082.33元。古尔巴尼公司承担80%,即71265.86元,减去已向王朋支付的款项14399.60元(包括郏县中医院医疗费

6699.60元、李亚冰代交一五二中心医院医疗费3000元、王晓真收到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700元、赵红桥代交的1000元),实际赔偿额为56866.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古尔巴尼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道新、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6866.26元;二、驳回王道新、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王道新、王某负担358元,河南古尔巴尼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422元。

上诉人古尔巴尼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古尔巴尼公司经过赵振立为王朋在解放军152医院住院期间垫付的36000元医疗费予以认定,原判决认定认定事实错误。且认定古尔巴尼公司对王朋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过高,有失公平。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道新、王某负担。

被上诉人王道新、王某辩称:2014年6月20日,王朋跟赵振立在古尔巴尼公司工地干活,由于该公司车间棚上的水管漏水,请王朋修理时,王朋从棚上摔下,造成头部受伤,后王朋精神失常而死亡。2014年7月21日王朋在住院期间,是亲戚通过银行卡给王朋之父王道新转的钱,医疗费用是王道新交的,不是古尔巴尼公司交的,当时赵振立说见票据给钱。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赵振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6月20日王朋在古尔巴尼公司的车间棚上修理冷水管道摔伤,其修理管道的行为,既不是受雇于古尔巴尼公司,而该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从法律关系上应该定性为义务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古尔巴尼公司的水电工王言正让王朋修理漏水冷水管,不存在拒绝王朋帮工的情形。为此,古尔巴尼公司对王朋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修理水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引发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王朋又因本次事故造成精神失常而死亡。原审法院判决古尔巴尼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古尔巴尼公司是否为王朋垫付36000元医疗费用问题。王朋在解放军一五二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古尔巴尼公司不能提供“王朋住院预交款收据”原件,又不能提供“医疗费预交收据”和报销凭证原件,且王朋家人对古尔巴尼公司垫付36000元医疗费不予认可,其家人也并未为该公司出具收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古尔巴尼公司上诉所称的为王朋垫付36000元医疗费的理由,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河南古尔巴尼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