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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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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李运奇、王付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李运奇答辩称:1、误工费计算正确。首先误工天数认定正确。李运奇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住了一段时间院后,因支付不起医疗费在没有康复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在医嘱中明确注明出院后休息一个月。李运奇在家休息一个

李运奇答辩称:1、误工费计算正确。首先误工天数认定正确。李运奇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严重,住了一段时间院后,因支付不起医疗费在没有康复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在医嘱中明确注明出院后休息一个月。李运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才去单位上班,且单位也给予了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误工天数为64天是正确的。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正确。李运奇在河南华邦电器炊具有限公司花园分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4000多元,是公司核算发放的,是否交税,李运奇并不清楚。综上,原审法院计算的误工费正确。2、原审法院判决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正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付太答辩称:1、王付太的车投有交强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2、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其拒绝理赔引起诉讼,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3、王付太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直接理赔给王付太。原审法院未将该2000元垫付判决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直接给付给王付太有失公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在原审中,李运奇提供的河南省郏县中医院2014年12月1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建议出院后休息1月”。河南省郏县中医院2014年12月14日出具的出院证中出院时嘱语栏注明“注意休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河南省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豫D62537号车驾驶员王付太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运奇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王付太驾驶的豫D62537号车在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122000元各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误工天数及误工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关于误工天数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审中,李运奇提供的河南省郏县中医院2014年12月15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建议出院后休息1月”。同时,河南省郏县中医院2014年12月14日出具的出院证中出院时嘱语栏注明“注意休息”。该出院证虽未注明休息时间的天数,但可以与诊断证明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运奇出院后需要继续休息的实事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李运奇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计算李运奇的误工天数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标准的计算。原审中,李运奇已经提供了近三个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加盖有其工作单位河南华邦电器炊具有限公司的印章,同时也提供了其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审法院根据李运奇提供的上述证据,计算其误工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关于误工费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鉴定费是李运奇在本次事故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原审判决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故阳光财险平顶山公司上诉称不应当承担诉鉴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