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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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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银(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一、被告张红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银省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鉴定费、伤残评定费共计53839.3元;驳回原告贾银省的其他诉讼请

一、被告张红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银省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鉴定费、伤残评定费共计53839.3元;驳回原告贾银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李爱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原告贾银省承担355元,被告张红雨承担11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岭

审 判 员  马军平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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