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连会娟、连丙现、刘画、汪涵、汪展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51080.36元。 二、驳回原告连会娟、连丙现、刘画、汪涵、汪展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连会娟、连丙现、刘画、汪涵、汪展奥承担289元,由被告郭书银承担1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