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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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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因与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张超锋、长葛市大众板业有限公司、李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被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张超锋、长葛市大众板业有限公司、李延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军借款本金329074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8日计算

被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张超锋、长葛市大众板业有限公司、李延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军借款本金329074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3010元,被告长葛市鸿方原木业有限公司、张超锋、长葛市大众板业有限公司、李延民负担579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燕 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