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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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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另查明,王彦守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A2,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王彦守系被告丁性芝之夫,被告王为杰、李凤梅之子,被告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同意继承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购买主车牌

另查明,王彦守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A2,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王彦守系被告丁性芝之夫,被告王为杰、李凤梅之子,被告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同意继承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购买主车牌照号为豫J787190,挂车牌号为豫JH036挂的股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购买主车车牌号为豫J787190,挂车牌号为豫JH036挂,期间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有王彦守作为合伙人代表与原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及王彦守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款应视为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四合伙人未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中还款明细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息1分,逾期不还月利息2分计算。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的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王彦守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系王彦守合法继承人,并同意继承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购买车辆的股份,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王彦守与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谷志强辩称与王彦守、李换蕊、李进朝不是合伙关系及给付王彦守的25000元是借款,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南乐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10‰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自2015年11月6日起按2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在继承王彦守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丁性芝、王为杰、李凤梅、谷志强、李换蕊、李进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聚川

审 判 员  程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