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诉原告(被告)长葛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被告(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功补偿成套装置2台(详见《无功补偿成套装置销售合同》,退还不能的,按合同价退还价款,退还费用由反诉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负担);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长葛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9988元,反诉受理费151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8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葛市长海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国领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燕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