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耿付保、王会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刘占伟、赵小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 三、被告苑凤霞、黄军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9.6%计算,自2012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年利率14.4%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0元,由被告耿付保、王会玲共同承担1030元,被告刘占伟、赵小灵共同承担1030元,被告苑凤霞、黄军岭共同承担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燕子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路帅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