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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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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诉被告刘双双、付鹏飞、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豫KFL54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双双驾驶该车与刘保钦相撞,造成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豫KFL54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双双驾驶该车与刘保钦相撞,造成刘保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14)第1406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双双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保钦不负该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亲属刘保钦死亡而产生的损失,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刘双双应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按法律规定及交强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核定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刘双双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害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为50000元;医疗费为40200.78元;护理费为78.01元(28472元/365天X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30元/天X1天),营养费为10元(10元/天X1天);死亡赔偿金为487829元(24391.45元/年X20年);丧葬费为19402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为600元;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为400元。综上,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的合理损失为598549.79元。该损失应首先在豫KFL545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因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的死亡伤残项下损失和医疗费项下损失已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赔偿限额,被告华泰财险河南公司应赔偿120000元。经交强险赔偿后,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尚有损失478549.79元,被告刘双双应予赔偿,但被告刘双双已垫付费用45000元,扣减垫付款后,被告刘双双应赔偿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433549.79元。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要求被告付鹏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刘双双受雇于被告付鹏飞或被告刘双双为被告付鹏飞的利益开车,而被告付鹏飞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刘双双不是为被告付鹏飞利益开车,对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的该项诉请,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120000元。

二、被告刘双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433549.79元。

三、驳回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唐付花、刘绍飞、刘绍杰承担759元,由被告刘双双承担90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宪民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双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