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2227.3元(原告获赔后应当返还被告朱广彦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万元);被告朱广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相关费用33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朱广彦承担4000元,由原告李明章承担4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岭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