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运栓诉被告胡爱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李运栓,男,汉族。 被告胡爱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栓诉被告胡爱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栓于2015年8月26日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李运栓,男,汉族。

被告胡爱平,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栓诉被告胡爱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运栓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爱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爱平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运栓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