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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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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强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依据鹤煤六矿所提供的工资台账,2012年3月—2012年11月,王俊强的日工资为65.29元/天,在此期间,王俊强有31个公休加班;2012年12月—2013年4月,王俊强的日工资为117.62元/天,在此期间,王俊强有8个公休加班;2013年5月—2014年2月,王俊强的日工资为272.69元/天,在此期间,王俊强有14个公休加班,鹤煤六矿均按照王俊强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公休加班工资。

本院认为,鹤煤六矿支付王俊强公休加班工资均是按照王俊强的正常日标准工资进行支付,且鹤煤六矿未提供其安排王俊强补休的相关证据,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由此,本院可以认定,鹤煤六矿存在未足额支付王俊强公休加班工资的情形。因此,鹤煤六矿负有补足其未予足额支付的公休加班工资的义务。故鹤煤六矿应当向王俊强补足公休加班工资:65.29元/天×31天+117.62元/天×8天+272.69元/天×14天=6782.61元。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院认为,在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鹤煤六矿均按照其各期间正常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故对王俊强要求鹤煤六矿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带薪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院认为,从带薪年休假的性质来看,其属于福利待遇而非工资报酬,故对该内容请求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庭审中,王俊强、鹤煤六矿均认可2013年5月—2014年2月期间,王俊强已享受带薪年休假,故本院对王俊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俊强公休加班工资6782.61元;

二、驳回原告王俊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逾期未付清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原本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