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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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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风与姬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郭玉风,女,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姬建军,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郭玉风与被告姬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文峰适用简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初字第585号

原告郭玉风,女,汉族,1976年5月28日出生。

被告姬建军,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

原告郭玉风与被告姬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姬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感情不和。被告不承担抚养婚生女的义务,被告天天跟踪原告,还不让原告抚养自己的父母,原告忍无可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判令原被告共有房产即位于山城区楼房由双方平均分配各占一半;4、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且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姬某于2011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再婚且共同生活了五年并共同生育一女姬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发生争吵也属正常,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为对方着想,善待对方,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感情很可能进一步加深,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且原告郭玉风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郭玉风要求与被告姬建军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原告郭玉风与被告姬建军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玉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