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赵书芹支付原告濮阳市瑞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丽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243367元、拆卸及运输费26460元,被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巫文子对上述债务中的89942元承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瑞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濮阳市丽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书芹、巫文子、被告新乡市鑫光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72元,由二原告负担32元,被告赵书芹负担5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