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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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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吕肖飞、濮阳市旭日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吕肖飞于2007年2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即被告吕肖飞与被告旭日通信在200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前,原告与被告吕肖飞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

本院认为,被告吕肖飞于2007年2月到原告处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即被告吕肖飞与被告旭日通信在200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前,原告与被告吕肖飞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吕肖飞承担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用人单位责任。之后,被告吕肖飞与被告旭日通信先后于2009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三份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劳动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告旭日通信作为用人单位将被告吕肖飞派遣至原告处工作,原告已成为用工单位,被告吕肖飞自2014年3月请年休假后未正常到岗,故被告旭日通信应向被告吕肖飞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期间的用人单位责任。就被告吕肖飞要求原告及被告旭日通信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吕肖飞已提供其银行工资明细及最低工资差额计算清单,证明其实发工资存在低于当时濮阳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且原告及被告旭日通信均未提交被告吕肖飞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故按照被告吕肖飞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旭日通信均应支付被告吕肖飞最低工资差额,其中,原告应向被告吕肖飞支付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4290.5元,被告旭日通信应向被告吕肖飞支付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9986.66元。就被告吕肖飞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1、原告中国联通濮阳分公司与被告吕肖飞在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吕肖飞支付上述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当时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吕肖飞经济补偿金1300元(650元/月×2个月=1300元);2、二被告在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期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旭日通信支付被告吕肖飞的工资存在低于当时濮阳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被告吕肖飞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旭日通信也应向被告吕肖飞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吕肖飞的工作年限(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并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及同时期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50元(1100元/月×5.5个月=6050元)。被告吕肖飞要求原告及被告旭日通信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吕肖飞赔偿原告损失45861.75元及被告吕肖飞要求原告补缴2005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均未经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该两项请求均不予审理。被告吕肖飞要求原告及被告旭日通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中国联通濮阳分公司应支付被告吕肖飞最低工资差额4290.5元及经济补偿金1300元,被告旭日通信应支付被告吕肖飞最低工资差额9986.66元及经济补偿金605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吕肖飞最低工资差额4290.5元及经济补偿金1300元。

二、被告濮阳市旭日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吕肖飞支付最低工资差额9986.66元及经济补偿金60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吕肖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含执行内容各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原告及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濮阳市旭日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琳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