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本案涉及的平煤机公司的相关关联公司处置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应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平煤机公司发布《关于对万鼎公司、综机设备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对改制过程中涉及员工如何进行安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王世彪作为万鼎公司的员工,选择上述安置办法中的A方案后,平煤机公司应依照安置办法规定向王世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35.38元,故平煤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