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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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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舞钢住建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综合加工厂所占的4000平方米土地与河湾地块未登记的3876.1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地块”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由于

舞钢住建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综合加工厂所占的4000平方米土地与河湾地块未登记的3876.1平方米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地块”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及判决结果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利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严格按照相关的文件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查实了4000平方米的综合加工厂与3876.1平方米未登记土地不属于同一地块,其依据是充分的,使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天利公司占有、使用的位于垭口河湾钢城路西的土地,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2485平方米,且四至清楚。而豫郑豫建平字(2012)05120G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该宗土地的实际面积为16361.14平方米,且东、西、北均有边界,并未注明该宗土地南侧的边界。土地使用证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为何相差3876.1平方米。国土局2004年给天利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是否进行了实地测量,该宗土地在颁证及实测面积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宗土地与北邻自来水公司、南邻农机局的土地是否存在竞合部分,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