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田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后因生活、经济 纠纷 导致感情破裂并己长期分居,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应予准许。关于离婚后双方婚生女儿抚养权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婚后因生活、经济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并己长期分居,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应予准许。关于离婚后双方婚生女儿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出发,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有法定禁止情形外,一般随母方生活。就本案来讲,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女儿田某甲至今尚不满两周岁,是哺乳期的婴幼儿,田某甲的母亲袁某虽身有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且自女儿出生后一直抚养女儿、与女儿生活在一起,由袁某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审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袁某并无不当。关于田某所称袁某身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根本不能照料女儿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此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田某所称原审认定“双方结婚两年有余”违背事实的上诉理由,从原审卷宗看,田某与袁某的《结婚证》明确记载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至2015年3月26日袁某起诉时,己超过2年,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田某上诉请求袁某返还其部分彩礼钱等问题,因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存在“(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登记结婚两年有余,并且这期间双方实际生活在一起,且生育一女儿,故对田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亚 超

审判员 尚 少 辉

审判员 桓  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