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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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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肜占聚与被告卢咏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原告肜占聚因交通事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547.77元。2、误工费。原告住院9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计算,为25402元/年÷365天×9天=626.35元。因肜占聚

原告肜占聚因交通事故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547.77元。2、误工费。原告住院9天,按照2014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5402元/年计算,为25402元/年÷365天×9天=626.35元。因肜占聚构成十级伤残,在上一案中已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故其误工费应为:626.35的90%,即:626.35元×90%=563.72元。原告要求626.3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9天,按1人护理,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8472元/年计算,为28472元/年÷365天×9天×1人=702.0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计算,为20元/天×9天=180元。原告请求27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5、营养费。营养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算,为20元/天×9天=180元。原告请求27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母亲黄秀芝年满88周岁,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计算。为6438.12元/年×5年×10%÷6人=536.51元,原告请求1310.5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7、交通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以上1-7项费用共计6710.0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卢咏盼所有的京NR62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被告人民财保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款56831.6,根据保险条款,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被告人民财保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已足额支付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因此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907.77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予以赔付。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802.28元,加上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的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故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故应由被告卢咏盼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肜占聚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802.2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肜占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907.77元。

三、驳回原告肜占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咏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