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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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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杰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对被告辩称的,投保时被告工作人员已就意外人身伤害的赔付标准及范围(即保险合同的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已对原告进行了释明,现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不属于《投保单》中约定的应予赔付的

对被告辩称的,投保时被告工作人员已就意外人身伤害的赔付标准及范围(即保险合同的附表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已对原告进行了释明,现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不属于《投保单》中约定的应予赔付的保险事故,被告不应给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该辩称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关于免责条款的释明问题由于原告对此问题不予认可,而被告对此又不能举出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不能仅以“附表1在合同后面附着,就等于对原告尽到了合同的特别释明义务”。众所周知,保险合同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合同,其中的重大条款,如免责、限责条款,一般普通老百姓难以理解,为体现人性化和公平原则,避免产生欺诈,保险人应当使用双方均不易产生争议的方式进行特别的解释和阐明,但本案之“个人寿险投保单”第二部分“告知事项及声明”中,除了对投保人个人及健康状况的调查询问之外,对保险人免责、限责条款的告知事项,几乎没有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为体现公平正义,避免欺诈,该免责条款因未做出明确充分的提示释明而不产生效力。其二、关于附表1中减轻、免除被告义务及排除原告权利问题附表1列出的七级以下级别意外人身损害不予赔偿,1-7级级别意外人身损害按比例赔偿的规定,系保险行业自己制定,制定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与当时及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相符合,且该附表的规定早于2013年6月已经废止,明显属于“免除自己的义务及排除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被告因其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不产生效力。第三、关于对附表1的理解争议问题原告认为,原告所受伤害虽不在附表中的理赔范围,但亦不在双方约定的不赔范围,且被告对七级以下伤残不赔未对原告做出过任何提示,故对原告的伤害被告应该全额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所受伤害不在附表1中的理赔范围,不应赔偿。本院认为,退一步讲,新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没有规定具有溯及力,该标准颁布前已经生效的合同一般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按照通常理解,原告既然投保了意外人身损害保险,出现了意外人身损害事件,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与赔偿,而不是相反。同时,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出现争议时,现行保险法还有进一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则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即被告对原告的意外人身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玉杰保险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原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姜 云

审 判 员 : 江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长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