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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杜爱民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442号 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董事长。 被告杜爱民,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2013)安民初字第02442号

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董事长。

被告杜爱民,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爱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安阳市安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东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