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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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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其豹、霍保香诉被告黄太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一、被告黄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其豹、霍保香后续治疗医疗费4677.68元、外购药、器材26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元、营养费470元、护理费147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933.78元的90%即为9840.4元;

一、被告黄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其豹、霍保香后续治疗医疗费4677.68元、外购药、器材261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5元、营养费470元、护理费147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933.78元的90%即为9840.4元;

二、驳回原告李其豹、霍保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1元,由原告李其豹、霍保香负担198.41元,被告黄太平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李金义

人民陪审员  赵 欢

人民陪审员  王书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