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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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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先锋与安德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98号 原告申先锋,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庆锋,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安德树,男,49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负责人韩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安民初字第00998号

原告申先锋,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庆锋,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安德树,男,49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负责人韩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负责人李瑞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先锋诉被告安德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先锋于2013年6月3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先锋撤回对被告安德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申先锋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