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方正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147648.04元(在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吕自永已给付原告的43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原告承担579元,被告吕自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明豪 审 判 员 王马飞 代理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