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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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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盛道、申艳珍、耿红艳、王梓怡、王梓灵诉被告韩卫丰、蔺仲芳、林州市万通物流运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盛道、申艳珍、耿红艳、王梓怡、王梓灵关于王占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原告方处理事宜的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盛道、申艳珍、耿红艳、王梓怡、王梓灵关于王占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原告方处理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45566.21元。(详见附后清单)

二、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日富

人民陪审员  赵卫军

人民陪审员  徐 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