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素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素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22588.26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素云260元,以上共计32848.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张江伟赔偿原告刘素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评估费4099.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负担361元,由原告负担14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张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