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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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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孩刘某甲,由杨某某抚养,由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杨某某抚养费10985.45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履行(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孩刘某甲,由杨某某抚养,由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杨某某抚养费10985.45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履行(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香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