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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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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桐诉被告付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被告付亚美,女,1970年5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瓮登明,男,1963年1月6日,汉族。 原告贾桐诉被告付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桐、被告付亚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付亚美,女,1970年5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瓮登明,男,1963年1月6日,汉族。

原告贾桐诉被告付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桐、被告付亚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桐诉称:2013年9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愿以其在息县工业园的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约定2013年9月24日前偿还。

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特具状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付亚美辩称:借条上写的是15万元,实际上我只借了原告12万元;这笔钱我没有用,而是给瓮登明用了,瓮登明及其妻子向原告还了几次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付亚美于2013年9月14日向原告贾桐借款1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9月24日前还清。因原告催要欠款,被告没有归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日起诉来院。

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付亚美应当偿还原告贾桐欠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的辩解称只借12万元,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瓮登明及瓮妻(瓮登明的妻子)还过几次钱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因为,一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是瓮登明及瓮妻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若他们与本案原告有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亚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贾桐欠款1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大地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付亚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无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