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国干与被告李明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8、二次手术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固始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关于朱国干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咨询意见函》,对该项主张5372元本院予以支持; 9

8、二次手术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固始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关于朱国干二次手术费用评估咨询意见函》,对该项主张5372元本院予以支持;

9、交通费,依照原告住院治疗的情况,该项酌定为1000元;

10、鉴定费1800元,有鉴定费票据为凭予以认定;

以上各项合计为207698.05元(不含鉴定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120000元,超出部分因本案李明文负事故全部责任,苏AF498D轿车在平安财险处投有5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特约,应由平安财险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0000元。下余37698.05元由被告朱明文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呆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朱国干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被告朱明文赔偿原告担朱国干37698.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XXXX。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3750元,由被告李明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950,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责任编辑:国平